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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日 不是尋釁滋事的理由 (第2/2頁)

有些同學已經在校內網打人的影片下發,開始編輯表情包了!

綠色的帽子!

綠色的草!

反正都是綠色的評論!

然後再加上張志華……

張世華實慘!

……

卓棟這會坐在下面真的是如坐針氈了,本來就因為被打,有點丟臉了,李凡直接在講臺上面把自己的老底揭穿!

但是吧!

李凡又是在為了自己解釋!

這會自己到底應該用什麼樣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情緒呢……

反正卓棟已經在用腳趾給自己扣一套四室兩廳的房子的,如果可以的話,當場把自己埋了就行了!

“劉院長剛剛提了個問題,卓棟是否構成互毆或者尋釁滋事,那麼我們只需要從尋釁滋事這個罪名構成的條件上來分析就行了,具體的構成要素我就不說了,我只問大家一個問題!”

“卓棟是否有肆意挑釁和隨意毆打的情形?我想大家都很清楚,肯定是沒有的!那麼他有任何的主觀惡意嗎?也沒有,甚至於,在最後的時候,他還像被她認錯的女生道歉了,他也被自己女朋友甩了!”

哇哦!

今天的八卦有點多哦!

同學們一下子滿眼冒出了小星星,本來就是文科類院校,女生偏多,八卦這種事情,當然是很受大家歡迎的!

“雖然說這個有點遠,但是卓棟已經因為自己的不用心也好、認錯人也罷的態度,遭受了報應,那麼他怎麼可能是尋釁滋事呢?”

因為這一點上,劉院長並不適合真的要李凡從法理上去解釋,所以李凡這麼說,劉院長也沒有計較!

在這麼解釋的過程中,其實李凡也把卓棟是否構成猥褻婦女的事情解釋清楚了!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是刑法上對於該罪名的認定和處罰力度!

卓棟單純的抱了一下,並沒有暴力和脅迫!

至於法條上的“其他”或者“等”這個詞,如果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沒有具體的指引的話,通常都是不能或者不允許任何個人作出自己的理解的!

很多人可能覺得法條上出現“等其他情形”這種詞彙的時候,都會在那邊思考,某個事情是不是能套用進去!

但是!

按照網路用語來說,很直白的就是!

禁止套娃!

這就是法律!

在制定相關法律的時候,之所以要加個“等”,其根本原因在於,法律是有滯後性的!

稍微簡單的說就是,不可能先制定法律來規範人,只有在出現相關的現實情況之後,法律才會出臺,用於對該型別案件進行約束!

法律是不具備先知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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