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約莫五分鐘,李凡就把這份租房協議看完了,整體內容沒有什麼太大問題,基本就是照著網上的模板列印的。
其實關於違約條款這個,只提及了租賃人不續租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倒沒有提及提前解決雙方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最新的民法典2021.1.1)1的標準來說,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實用直白點的話理解就是,現在租客不打算租房子了,找房東好好商量一下,大家和平接觸租約就好了。
可是吧,現在大嬸又不樂意退錢,站在大嬸的角度上,自己當時相信租客,一下子把房子租給了房客一年,也是冒著一年內租金漲價,或者需要用房的風險的。
兩個人如果按照合同來說,都是沒有錯的。
“大嬸,我先打斷下你們聊天,我想問下,租客是什麼態度。”李凡見大嬸還在和自己爸媽聊天,就提高了一下音量。
“哦哦,你說什麼?”大嬸明顯聊的正嗨,並沒有太在乎李凡說了什麼。
其實李凡已經有預見性的看到了,就算自己給大嬸了提了最合適的建議,她也不會真的採納的,自己就是一個免費的勞動力,是大嬸諸多的諮詢物件之一罷了。
大嬸百分百是抱著不問白不問的心態來找自己的,行吧,那就長話短說吧。
“大嬸,我建議你協商,我就說一遍。
第一:如果你不想退租金,但是你要在現在或者一年期滿後把押金推給人家;
第二:如果你也可以把租金和押金一起退給人家。
我的想法是你採取第二種辦法!”
“為啥,明明是他違約。”
“因為你房子收回來還能租給別人,因為你不如果不取消租房協議,房子的使用權人還是現在的租客,他可以繼續住,也可以給你房子空著。”
“反正他不住了,我一樣可以租給其他人。”
“不行,他是合法的使用權人,租賃者,所以,你如果不退人家租金,你又把房子租給其他人了,你就是在違約。”
“這樣的嗎?”
“是這樣的,而且!你們合同制定的有缺陷,我能看出來一點,如果你以後不想遇到這樣的麻煩,我建議您好好的制訂一份新的租賃合同。”
李凡看到的這份租賃合同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關於雙方違約這一塊內容,幾乎空白,另外就是連一個免責條款都沒有,萬一因為不可抗力導致了房屋必須要收回之類的,到時候怎麼和租客解釋,很多人是隻認合同不認人的。
這到時候又是一屁股的爛賬,所以李凡也不想參合。
“那新的合同你幫我參謀參謀寫一份吧。”
“大嬸,我學刑法的,你坐牢的話我可以幫你看看怎麼打官司,這合同我看不來。”
逐漸的,李凡加深了拒絕民事研究的想法,雖然民事相對刑事要來的更容易收入穩定,特別是後續的合同法,ipo上市之類的,刑法訴訟的辯護收入真的不算高。
“小凡,你說這話嬸嬸可要不樂意了,什麼叫我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