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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混亂(四)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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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一個月又熬過去了,此時的時間,已經是2009年除夕夜。

走廊裡“霹靂啪啦”的響著鞭炮,袁所說是給大家驅驅晦氣。監舍裡正播放著《春節聯歡晚會》,電視上某笑星正戴著幾十年也捨不得換的帽子,賣命的演著惡俗、淺薄的小品。號裡人都抬頭看著電視熒屏,可從每個人的臉上卻絲毫看不到一點節日的喜悅。相反的,無一不是迷茫、孤寂、悲催……

而此時的姚冰,腦子裡已經沒有了思想。他像個木頭人一樣,抱著雙膝囔著腦袋靠在牆邊,眼睛裡噙滿了淚水,手裡緊緊捏著他的《刑事判決書》。這份判決書是幾個小時前才下發的。當判決書遞到姚冰手中時,他沒敢直接問中院法官是個怎樣的結果?而是屏住呼吸,用顫抖的雙手急速翻開判決書。當看到“判決如下”幾個字時,他只感覺眼前一黑,像是當頭遭到一記重棒。

判決書全文如下:

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中刑初字第008號公訴機關中州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武嶽,男,生於1985年4月9日,身份證號:200821198504090035,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中州市中州區一居委。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殺人罪,於2008年7月18日被中州市公安局中州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中州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現羈押於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冰,男,生於1985年6月1日,身份證號:200821198506010034,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中州市中州區濱河首府128號。因涉嫌包庇罪於2008年7月18日被中州市公安局中州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中州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現羈押於中州市看守所。

中州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以“中檢刑訴字2008)第0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嶽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姚冰涉嫌包庇罪,於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中州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史進春、慕明德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武嶽、姚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中州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武嶽,因瑣事與被害人王雲産生怨恨,為洩私憤,遂伺機報複。2008年6月3日午時許,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的詳細地址後,立即驅車趕往案發現場——中州市黃灣度假村。在黃灣度假村“碧海雲庭”房,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口角爭執後,被告人手持六四式手槍,殘忍的朝被害人王雲的前額開一槍,子彈貫穿頭部,致使被害人王雲顱腦破裂,當場死亡。

另指控稱:被告人姚冰,明知武嶽故意殺人後,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於案發當日以資助資金、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出逃一月有餘,直至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武嶽在開庭審理中稱:自己不是故意殺害被害人王雲,而是當時用槍頂住王雲頭部,是為了嚇唬王雲,沒想到槍支無意走火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姚冰在開庭審理中供認不諱,不持任何異議。另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案發現場目擊者供述及其他證人證言、法醫鑒定死亡證明、案發現場影片資料、火葬場火化證明等證據證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嶽的辯解理由,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出於無意致使槍支走火。且武嶽作為一個健全理智的行為人,明知將已上膛的槍支對準被害人的頭部,可能會傷其生命卻仍將為之。可見主觀上有故意殺人的動機,故辯解理由本院不予採信。被告人武嶽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此案又系帶有黑社會性質的報複性持槍殺人案件。情節嚴重、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以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姚冰明知被告人武嶽殺人後,仍助其出逃,致使中州市公安局一千多名民警,數十日來難以展開有效的偵破、抓捕工作,嚴重浪費了國家公共資源,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以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全部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8條,第21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武嶽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7月17日止)

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決定合併執行死刑,立即執行。

二、被告人姚冰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8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包青田

審判員:吳殷

人民陪審員:陳默

二零零九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郝雲

附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務,幫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大年初一這天早上,看守所給犯人提供的夥食是:每人一盆餃子,差不多有二十個。這樣的“珍饈”,一年只此一回。犯人們一邊看著重播的春節晚會,一邊津津有味的品嘗著著難得的佳餚。

姚冰坐只凳子,趴在自己的鋪前。鋪上攤開著幾張信紙,最上面的信紙頂頭寫著“上訴狀”三個字。他昨晚徹夜未眠,按照他的法律常識:這份一審判決書,儼然是最終的結果了。即使還有最高法院複核,十有八九也不過“維持原判”四個字罷了。聖人都說“知天命”孔子);“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莊子);“節遇謂之命”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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