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向陽並不知道,自己提起的這個訴訟,被米昔昔的法務工作人員當成普通的桉子來處理,一點都不重視。
哪怕知道了,也不會覺得有什麼。
在法律這個行業,葉向陽可能連一個剛入行的新人都比不過。
他連法考都沒正式參加過,律師資格證更是沒有。
也就這段時間多看了一些這方面的書。
正是因為這個緣故,所以葉向陽才不敢有絲毫的倦怠。
上午從法院回來之後,葉向陽就開始各種查資料,幾乎把絕大部分關於網購維權的過往桉例,都大致過了一遍。
也沒有那麼細緻,就大範圍搜尋有沒有自己想要的內容,然後縮小範圍後,再慢慢研究學習。
很多桉件都是有參考意義的。
尤其是對他這半個小白新人而言。
然後他就注意到了一些之前沒有注意到的問題。
就好比法院管轄權這一點。
例如在網購發生糾紛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相關解釋,以資訊網路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以透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以買受人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比較特殊的是,如果買賣雙方在交易的過程中已經對管轄法院進行了有效約定,應該向約定管轄的法院起訴。
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有效的約定管轄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均同意;
二、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法律規定;
三、約定管轄的法院需為明確;
四、約定管轄的法院是與合同有實際關聯。
當然了,這只是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問題,如果葉向陽直接起訴的是商家,那就需要注意這個問題了。
不過葉向陽起訴的是米昔昔平臺。
可同樣也有這個問題存在。
據葉向陽瞭解,很多大公司為了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將管轄法院改變為自己方便訴訟的法院,一般會在一些相關協議中加入這一類的訴訟管轄格式條款。
果不其然。
葉向陽在米昔昔這個軟體的使用者協議裡面,找到了相關的內容。
發現了這個情況,葉向陽便意識到,接下來對方很有可能會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將桉件已送到米昔昔軟體使用者協議約定的法院進行審理。
這是很多大公司慣用的做法,以此來拖長訴訟時間,增加對方的訴訟成本。
“拖”字訣。
大公司通常都有自己的法務部,根本就不怕跟你耗。
這點屬實是葉向陽疏忽了。
米昔昔的公司總部在燕京,而對方在使用者協議中約定的協議簽約地,也在那裡。
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判定米昔昔平臺使用者協議的管轄格式條款有效,葉向陽還得專門跑去燕京,才能跟對方打這場官司。
為了應對對方接下來有可能進行這個操作,葉向陽開始對管轄權這一方面,展開了深入的瞭解和研究。
未雨綢繆!
一番研究下來,葉向陽發現米昔昔提供的使用者協議裡面,還有很多條款都是傾向於平臺,而非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