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白做人做事的風格其實很簡單,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人毀我一粟,我奪人三鬥。
你要是跟我講道理,怎麼都好說。
但如果你玩兒賴的耍流氓,那就別怪我動用“刑法”終極武器了。
周洪濤兄妹倆三番五次的挑釁也就算了,現在居然跑到小區門口來鬧事,這已經觸及了姜白的底線。
既然對方做這種很刑的事情,那姜白必須滿足他們。
上門鬧事嘛,用專業的法律術語來說,這叫“尋釁滋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尋釁滋事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其實按照周洪濤等人現在的舉動來看,已經構成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了,完全可以對其進行拘留。
但拘留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辦法。
公家飯這玩意兒吧,吃三五天根本達不到懲罰和矯正的效果,至少不得一年起步?
姜白要麼不出手,但凡出手肯定讓你哭都沒地兒哭去。
一般的尋釁滋事行為只是違法,但如果情節嚴重的話,你猜猜這是什麼性質?
尋釁滋事行為直接提升為尋釁滋事罪!
這個罪名的特殊之處就在於界定不清,外延模湖,難以界定是否有罪,因此在業內經常被視為“口袋罪”。
換句話說,不論刑法還是別的什麼司法解釋,都沒有給出一個明確具體的罪行標準。
到底什麼行為,達到什麼程度,造成什麼後果才算是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本沒有標準。
同一種行為,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也可以不構成。
說構成也有道理,說不構成也說得過去。
具體怎麼判那就看律師的發揮了。
說起來,尋釁滋事罪的前身可是大有來頭……懂的都懂。
尋釁滋事罪跟前身肯定沒法比,但畢竟是承襲下來的,刑罰自然也不輕。
刑罰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解決問題確實有困難。
但只要解決了製造問題的人,那問題不就不復存在了?
周洪濤現在的行為已經滿足“糾集他人”,若是死不悔改繼續下去,接連滿足“多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情節,那可就是五年起步,最高十年了!
所以姜白根本不予理會。
你鬧唄。
願意鬧就鬧,到時候有你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