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大狀笑呵呵的說道:「我是故意的,就是要拿到檢察院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然後去提起自訴。」
自訴案件包括三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此前姜白跳河救狗那個事件,他以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去報案,最後檢察院做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
後來就是提起刑事自訴解決的。
這次的案子也是同樣的道理。
羅大狀故意在材料和程式上沒有做到完美,其實是希望檢察院不予立案的。
只要檢察院給出書面決定,他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而羅大狀之所以這麼做,主要是因為自訴案件有一個特性,那就是隻要原告撤訴,被告就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了,他這麼做可並不是給劉志華那三個混蛋留情面。
而是為鄭愛霞考慮。
不管那三個不孝子做得如何如何過分,如果真的讓鄭愛霞親手把他們送上法庭,她內心必然是難以接受的。
這樣一來,或許抑鬱症會加重。
法律,從來不是以懲罰為目的。
而是用懲罰來起到一個「威懾」的目的,讓人們懾於法律的威嚴而不敢違法犯罪。
只要達到這個效果,法律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所以羅大狀才會刻意的把這個案子「運作」成自訴案件。
這樣一來,便相當於給了劉志華三人一個機會,只要他們改過自新,願意從今以後贍養母親,為母親養老送終,那麼便可以撤訴,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這樣的結果,才是對鄭愛霞最好的。
知道了羅大狀的良苦用心之後,姜白頗有感觸。
他只想著把三個不孝子送進監獄,只顧著自己解氣,覺得這才是最「正義」的結果。
卻忽略了鄭愛霞的感受。
如今仔細想想,確實是羅大狀的做法更好,更合適。
事情的發展也果然如他所料。
第二天下午,檢察院就做出了不予起訴的書面決定,至於理由嘛也很簡單,一個是社會危害性不大,還有一個是材料不充分。
而且像這種家庭內部矛盾,檢察院還是更希望雙方可以和平解決。
與此同時,羅大狀已經開始取證工作。
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不同,需要自訴人自己收集證據,只有證據齊全充分,法院才會立案。
羅大狀和姜白忙碌了三天。
詢問鄰居,採訪社群,調取鄭愛霞和三個子女的通話記錄,資金往來等等。
一番忙活下來,證據已經齊全。
羅大狀兩人帶著鄭愛霞走進法院立案大廳,提交材料,申請立案。
次日。
鄭愛霞收到法院通知。
已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