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沒錯,我確實拍下來了,只不過之前也沒啥必要拿出來,但現在看來,這份證據還是能派上用場的。”
說著,他拿出手機在相簿裡找到了當時的影片。
這時候就不得不再感慨一句。
無線航拍器,yyds!
如果沒有這玩意兒,說不定這次還真會有點麻煩。
但是很可惜,沒有如果。
只能說對面要倒黴了。
姜白是個非常小心眼兒的人,對方都準備捏造犯罪事實來誣告他了,他自然也不會慣著對方。
以德報怨,何以報德?
對待這種人,就得用刑法讓他們明白。
不過,姜白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羅大狀,在開庭前雙方是需要交換證據的吧?”
“沒錯。”
羅大狀點頭。
在正式庭審之前,原被告雙方要進行證據交換。
所謂證據交換,簡單來說就是原告方把自己準備的證據給被告方看,被告方亦然。
之所以有這麼個規定,主要是為了固定證據,防止證據突襲。
證據突襲是當事人訴權的濫用,使對方當事人在庭審之前由於資訊不對稱,在開庭時陷入被動的局面。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就需要進行證據交換。
一般來說,沒有經過交換的證據,是不能出現在法庭上的,即便出現了,也會被對方以“證據突襲”為由進行反對,從而不會被合議庭採納。
證據交換的第二個好處,是可以明確爭議焦點,提高庭審效率。
最後,就是有利於促進和解。
透過庭前交換證據,雙方當事人對對方的證據資訊得以充分了解,對訴訟的結果可以有比較準確的預測。
對當事人而言,與其將無懸念的訴訟進行到底,不如早日和解解決糾紛更為明智。
而姜白擔心的恰恰是最後這點。
如果對方看到他提交的這份影片證據,就會知道她們沒有希望勝訴,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她們不傻,就肯定會撤訴。
但這樣一來,就很難成立誣告陷害罪了。
你說氣氛都烘托到這兒了,結果搞了半天不刑。
這多尷尬。
聽了姜白的擔憂,羅大狀微微一笑,老神在在的說道:“這個你不需要擔心,山人自有妙計。”
姜白眼睛一亮。
既然羅大狀說刑,那還有啥好擔心的。
對方要是放棄也就算了,如果她們真的提起反訴,那就相當於提前給自己預訂了監獄裡的床位!
……
前面有關陳雨桐影片發朋友圈和貼吧的情節改掉了,改成只發給馬景龍一個人。最開始的處理方式確實不合適,感謝幾位書友的提醒和建議。
不影響後續閱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