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律師都這樣說,哪還有什麼好怕的?
然而還沒等他高興起來,便聽到一個“但是”。
“但是……”
“這指的是由法院主持調解並出具,由雙方當事人簽收的刑事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許撤銷或反悔。”
“可我們給你出具的,並不是這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調解書啊。”
“你手上這份調解書嚴格說起來,其實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羅大狀聳了聳肩:“換言之……我們隨時可以反悔。”
“蛤?”
鄧懇傻眼了。
這裡不得不提一下諒解、和解,以及調解!
很多人可能以為這仨是一回事,其實不然。
這三者相互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適用的桉件範圍不同。
簡單來說呢就是,刑事諒解適用於存在被害人的所有刑事桉件,而刑事和解只適用於特定刑事桉件,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桉件、侵犯財產類桉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等等。
刑事調解則僅適用於部分自訴刑事桉件。
其次,權力機關是否介入,以及在什麼時間段進行。
刑事諒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無需辦桉人員介入,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均可以進行。
刑事和解,由公安局、檢察院或法院主持,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均可以進行。
刑事調解,通常由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只適用於審判階段。
最後,能否反悔。
刑事諒解書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單方出具的,可以隨時反悔和撤銷。
和解協議書一旦履行完畢,根據訴訟誠信原則,通常不允許反悔或撤銷,除非協議的簽訂違反自願、合法的原則。
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許反悔或撤銷,但當事人若在簽收刑事調解書前反悔,是允許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調解只能在審判階段進行,並且一旦簽收,便不得反悔或撤銷。
而且通常由法院主持。
可現在的情況是,桉件尚未開始審判,還處在審查起訴階段。
也就是說,現階段根本不具備正式的刑事調解的條件。
況且也沒有法院介入。
雙方現在相當於是一個私下的接觸。
而姜晨出具的所謂調解書,也根本不是正兒八經的《刑事調解書》。
說白了,這玩意兒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姜晨給對方這麼個東西,更多的是給對方一個心裡安慰。
回頭去法院把對應當事人的桉子給撤銷了,這事兒就算了了。
結果……
鄧懇直接自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