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依舊是熟悉的時間,熟悉的地點。
依舊是熟悉的那些人——法官,陪審員,公訴人,辯護人。
唯一變了的,就是被告人。
這場庭審的被告人只有馬建奎一個。
至於齊天,由於是初犯,而且是從犯,再加上認罪態度良好,僅僅需要刑事拘留十五天,都不需要上法庭。
他還算運氣好的。
剛走偏一點點就捱了一個大逼兜。
雖然接受了慘痛的教訓,但至少,也算是及時糾正,懸崖勒馬,不至於像馬建奎一樣,必須要面臨牢獄之災。
“冬!”
時間一到,陳忠漢敲響法槌,沉聲開口:“今日,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江浙省龍城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被告馬建奎故意毀壞財物罪、保險詐騙罪一桉。”
“由我,陳忠漢擔任審判長,並依法組建合議庭。”
“現在,正式開庭!”
“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陳述桉由。”
檢察官沉天賜雙手捧著起訴書開始宣讀:
“XXX人民檢察院刑事起訴狀……”
“被告人馬建奎,男,40歲……”
“被告人系博通奧迪4S店維修部員工,本月X日,被害人將其奧迪A5送至4S店進行修理,隨後……”
“……被告人透過砸車增加定損金額的方式,騙取保險金……”
“本院認為,馬建奎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觸犯了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保險詐騙罪。”
“現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公訴。”
“訴訟請求如下:”
“一、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馬建奎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保險詐騙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0000元。”
“二、依法判令附帶民事被告人對附帶民事原告人,賠償造成被害人姜白財產損害的賠償金,共計5000元。”
接著是被害人和被告人陳述。
姜白的陳述比較簡單,基本上就是把自己所經歷的情況,向合議庭進行陳述說明。
隨後是被告人馬建奎。
他嚴格按照張偉的指示,態度非常好的認罪認罰,表達悔恨以及歉意,並表示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由於被告人當庭認罪,自然也不需要進行舉證質證,因此直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張偉開始發揮:
“……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
“我方當事人主動地、積極地、在第一次詢問時就徹底地認罪,法律應當依法對其從寬處罰。”
“我方當事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對其從寬處罰!”
“我方當事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張偉條理清晰,口齒伶俐的闡述了他所總結的,適用於馬建奎的所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
最後深吸一口氣,緩緩說道:
“綜上可知,我方當事人認罪認罰態度良好,願意積極退贓退賠,賠償被害人損失,並且有重大立功表現。”
“我請求合議庭對我方當事人從輕判處!”
陳忠漢緩緩點頭,看向公訴人席位,問道:“公訴人有什麼想說的?”
沉天賜說道:“公訴人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