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現在……
他成功給自己疊加了一道buff,這是生怕自己刑期不夠長,堅持不到退休年齡?
“二號被告人,對於這份證據,你可有異議?”陳忠漢望向劉明亮,沉聲問道。
“我,我……這……”
劉明亮支支吾吾了半天后,突然指著周超群大聲道:“是周律師讓我這麼說的!”
霧草!
周超群臉色勐地一變。
你大爺!
“唰唰唰!”
數道目光全部集中過來,落在周超群的身上。
後者頓覺壓力倍增,額頭上瞬間就佈滿了細密的汗珠。
他是學法的,自然知道這種行為如果被落實,自己會面臨何等嚴重的後果。
稍有不慎,就可能跟劉明亮一起涼涼!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名有點長,刑法中的條文描述也比較繞,但意思並不難理解。
當然了,這個罪名並不是說定就能定的。
如果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自然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周超群作為辯護人,出現如此大的失誤,至少會受處分或者通報批評。
想到這裡,周超群內心就哇涼哇涼的。
這狗日的劉明亮,完全是把他往火坑裡推啊。
不過好在,周超群有一個好習慣,那就是他每次跟當事人見面聊天,都會錄音。
有這份錄音,就足以洗脫他身上的嫌疑。
並不是劉明亮說什麼就是什麼!
對於劉明亮這種瘋狗亂咬人的行為,合議庭並未採信,而且這個桉件並非本次庭審桉件,因此,沒有詳細追問。
庭審繼續。
張偉乘勝追擊,擴大優勢。
逐漸把二人共同犯罪的主要責任,歸結到劉明亮身上。
情況對他越來越不利。
“不是!我怎麼就成主犯了呢?”
劉明亮坐不住了,連忙起身辯駁道:“是,我確實說了謊,但你們不能因為這點小事,就對我全盤否定啊!”
“我只是個代駕,我就開開車,我沒有跟被害人要錢吧?我也沒有威脅他們說不給錢就報警吧?我也沒有開車撞別人吧?”
“憑什麼說我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