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七章 賣狗案 (第2/3頁)

事後。

公訴機關接到舉報,徹查了此事,依法將張三、李四、王五三人逮捕了。

「我們抽到的是張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辯護律師一方······」

張三眉頭緊鎖,認真分析了起來:「張三實施了綁架、謊稱狗肉售賣等行為,必然是構成犯罪的。

他為了搞錢。

將一個小學生綁架了,還裝入了麻袋中,謊稱是狗,賣給了飯店老闆李四。

已然涉嫌了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詐騙罪等等。

但·······

綁架罪指的是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脅迫其親屬或者關係親密的人,要求施行財物上的非法佔有。

而顯然。

張三的腦子並沒有想到這一點,直接將人當成了狗。

賣了50塊錢。

這就構成不了綁架和敲詐勒索等罪名。

而詐騙罪指的是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進行財物上的非法佔有。

張三將人謊稱成狗,賣給了李四,明顯是隱瞞真相。

但他騙取的財物只有五十元。

遠遠沒有構成立案標準的2000元。

因此也不構成犯罪。

而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張三的行為······

明顯是以出賣為目的,綁架了該小學生,構成了此條犯罪。

除此之外。

張三拐賣小學生的行為,導致小學生的最終死亡,兩者存在因果關係。

當然。

小學生的死亡,並非和其拐賣行為本身有關,並不屬於拐賣致人死亡罪。

所以。

張三還要承擔小學生死亡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他將小學生稱之為狗,利用了李四和王五的過失行為,兩者存在明顯的因果,妥妥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張三的辯護······可以從其並非長期從事拐賣行為來入手,爭取個減刑。」

張瑋沉吟片刻,喃喃道:「但李四和王五的行為······」

張三好辯護。

可李四和王五的行為,他卻有些把握不準。

主觀上。

李四和王五都沒有實施傷害行為的故意,也不知道麻袋裡的是人而不是狗。

但客觀上。

李四指使王五,使得他人死亡,行為本身存在一定的過失。

而且。

在王五第一摔的時候,兩人都意外聽到了人的慘叫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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