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己方在未曾受到傷害之前……
對對方動手,導致對方重傷或者死亡,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而屬於預先防衛。
在法律上,預先防衛是指對尚未開始的不法侵害行為的實施防衛,是防衛不適時的一種情況,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被歸類於防衛過當。
比如說。
張三在馬路上看到一個人手持著水果刀,朝著自己走來。
向來奉行先下手為強的原則的張三果斷出手。
掏出了手槍,一槍幹掉了這個人。
且不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張三的行為就屬於提前防衛,屬於明顯的防衛過當。
此外。
還有假想防衛。
法律上,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
並規定,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即張三走在馬路上。
看到一個人長得凶神惡煞的,面目猙獰。
懷疑他要對自己動手。
當機立斷。
一槍幹掉了對方。
結果發現……
對方只是天生長得兇,平時待人溫和,本性善良。
這就屬於假想防衛,也屬於防衛過當的一種。
事實上。
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歷來存在爭議。
一直為人詬病。
因為很多時候……
己方面對歹徒,如果已受到了侵害,極有可能就喪事了反抗能力。
而若未受到侵害,又不能對對方動手。
然而。
在很多時候,受到了不法侵害的普通人是無法保持冷靜的。
要反抗的時候,往往會做出過激舉動。
根本不會考慮到不法侵害是否在進行時。
好在這個案子……
屬於明顯符合這個要件。
這四人上下其手,一直動手動腳,存在著明顯的猥褻行為,侵害了人身財產自由權。
不法侵害的確存在。
“第三點,正當防衛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