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多月來,宅基糾紛隨著中院終審判決書的下發,孫蘭等人組織人上訪、請願了一陣子,也放了下來。
阿雲這邊也做好了和解的準備。因為古語說得好!“遠親不如近鄰”,還有一句話“打不走的鄰居,割不斷的筋”。同時也有大部分的鄰居來把話說開,事出有因,以求相互諒解,畢竟“抬頭不見低頭見”啊!
餘下的就是等一個契機,問題就過去了。
這天,阿玲打來電話,讓阿雲有空回去一趟。
古梁距龍村也就是三四公里的路程,一條碎石公路從兩個村莊透過。現在已入夏季,田野裡一派蔥綠,充滿了生機。阿雲無暇觀看沿路的風景,騎著腳踏車,先後過了古月村和雲村,回到了龍村。
家裡從發生糾紛搬到望嵩開始,就很少回來了。阿雲推開虛掩著的大門,散磚亂瓦,依然滿地都是。阿玲剛回來,打算收尋幾件換季的衣服,就要走的。
聽到開關大門的聲音,阿玲從屋裡出來,看到是阿雲回來了。兩人對視了一眼,沒有說話,一起進了屋子。
看阿雲在唯一的沙發上坐下,看著自己,阿玲回身從桌子上拿過兩份A4紙列印的檔案,遞給阿雲。
“我剛到家,就收到了這個。”阿玲說。
阿雲接過檔案,“申請書”三個大字已經映入眼簾,急忙看了下去。
心裡一怔:還要打官司啊?這是那一“處”?帶著懷疑和驚訝的心情,阿雲看完了這份應訴通知書。
原文是這樣的:
申請人:望嵩鎮龍村村孫蘭等46戶……
被申請人:阿雲,男,現年42歲,……
請求事項:(1請求陽縣人民政府依法登出阿雲(1986號宅基使用證。
 2請求人民政府依法對民用吃水井所佔土地予以確權。
事實和理由:阿雲宅基始批於70年初,當時按原大隊幹部研究規劃,並透過宅主同意,在其宅基西南角留方圓一丈地基為建造公共水井所用,此水井於74年建成後使用至今,誰知阿雲在86年換髮宅基證時,弄虛作假,騙取政府,將水井所佔地皮辦到自己宅基證內,群眾根本不知此事,在99年2月,阿雲將水井所佔地皮圈在自己院內,引起公憤,群眾推到院牆,建起水塔,為此被申請人向法院起訴,說我們侵權,根據的所謂證據,就是陽縣人民政府頒發的陽宅證字(1986)號宅基使用證,知道這一情況後,我們即到陽縣土地局詢問此事,並要求對阿雲宅基使用證予以登出,由於種種原因,使其阿雲非法騙取的宅基證,得到所謂的法律保護,導致我們敗訴。經過一年多的艱苦上訪,此事終於得到政府答覆,讓陽縣土地管理局重新受理此案。為此,我們特寫出申請,請求陽縣人民政府依法登出被申請人的陽宅字(1986)號宅基證,還46戶148人一個公道。
此致,陽縣土地管理規劃局
申請人:孫蘭等46戶……
第二份檔案是個單頁:
《陽縣土地規劃管理局應訴通知書》
阿雲
經研究決定,受理龍村村46戶群眾申訴與你(單位)土地糾紛一案。現將申訴書副本送去。並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接到副本後,請在通知書上簽字,隨時返回。並在10日內寫出答辯,提供證據,送交本局,準備應訴。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爭議未解決之前,雙方應維持爭議原狀,不得改變。
按規定雙方各交土地勘察費300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