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的軍事指揮體系,和傳統的封建王朝是不太一樣的,但是和後世的現代國家也是有著極大的不同,哪怕是和近代國家相比,也是有著很大的差別。
大唐的軍事指揮體系,是根據了大唐自身的特點以及時代的侷限性,綜合考量下的一種指揮體系。
這種指揮體系,一方面是增的中央的權威,另外一方面還增加皇帝個人的權威,以便防範軍方將領野心,在這個基礎上,儘可能的提升部隊的指揮效率。
所以就出現瞭如今大唐帝國的指揮體系。
這種體系說不上好,也說不上有多差,但是無疑,這是目前比較適合大唐帝國的指揮體系了,也是李軒所能夠接受的指揮體系。
平衡之下的最優選擇!
在這種指揮體系下,馬六甲戰役裡陳鵬鳴海軍上將就是擁有了極大的許可權,不過限制也是很多。
在戰術方面,陳鵬鳴海軍上將擁有極大的許可權,不過也只侷限於此了,他並沒有權力決定戰術以外的事情,更加沒有許可權決定軍事以外的事情。
而隨軍的翰林院秘書處一等秘書羅元建,奉旨監軍的他就是肩負著確保陳鵬鳴的許可權只侷限於南洋以及印度戰事內,而不能插足到其他方面。
不過陳鵬鳴海軍上將卻是並沒有因為監軍的存在,而感受到什麼節制,因為羅元建並不會在軍事問題上,對陳鵬鳴提出任何的建議之類的。
換句話說,只要陳鵬鳴海軍上將老老實實帶兵打仗,打南洋,列印度,那麼基本上就沒有羅元建什麼事了。
只有在陳鵬鳴抗旨不遵,違背命令,羅元建才會動用他的權力對陳鵬鳴海軍上將進行節制:強行押送陳鵬鳴返京述職。
不過,同樣也是為了防止文官干涉軍事的可能性,所以羅元建的許可權也只侷限於此了,哪怕是最後陳鵬鳴違背命令,抗旨不遵,羅元建動用他的欽差許可權限制了陳鵬鳴之後,南洋大軍的指揮權也是輪不到他來插手,到時候他必須押著陳鵬鳴一起返回金陵城述職。
羅元建並沒有許可權直接判定陳鵬鳴乃至任何一個軍人的罪名,他擁有的許可權,只是根據聖旨上授予他的許可權,強行帶陳鵬鳴返回金陵城述職。
至於到時候陳鵬鳴有沒有罪名,輪不到他來判定,而是由李軒來判定!
羅元建帶陳鵬鳴回京述職後,南洋各部隊的指揮權,將會將會按照大唐軍方的一貫傳統進行順延。
按照軍銜高低以及職務高低進行順延!
在大唐帝國裡,永遠也不可能出現文官指揮部隊的情況,也不可能出現文官直接判定一名軍人任何罪名的情況。
所以,只要陳鵬鳴不做出大逆不道的事情,其實羅元建這個監軍欽差就是空氣,他甚至都不會出現在作戰會議上。
當陳鵬鳴等到了聯合登陸艦隊之後,就是下令聯合登陸艦隊準備在明天進行正式登陸,為了確保登陸行動的順利,印度洋艦隊的主力艦隊,將會冒險靠近馬六甲港口,就近封堵馬六甲港口,避免港口內的葡萄牙人艦隊衝出來,干擾到登陸艦隊的登陸行動。
第二天一大早,馬六甲港口以北的數公里的海岸,大量的大唐聯合登陸艦隊的船隻就是逐步駛向海灘,這片海灘乃是專門選擇的一片沙灘,登陸條件算是比較良好的了。
不過這種登陸,也是有著麻煩,那就是直接衝灘的話,大型的船隻根本無法靠岸,重型裝備也無法靠岸,只能是等待浮橋搭建完畢後再行靠岸,並解除安裝重型裝備,尤其是眾多的火炮。
因此早期的登陸其實非常的原始,就是從大興運輸艦上放下眾多小船,再有這些小船搭載著士兵進行衝灘登陸。
這種原始的登陸,幾乎無法讓登陸部隊第一時間攜帶火炮以及太多的補給物資上岸,他們只能是輕裝上岸,為此,在登陸之處的火力掩護,就是全部依靠艦隊的艦炮來提供了。
為了給登陸部隊就近提供火力掩護,兩艘護衛艦冒著擱淺的風險,強行靠近,一直衝到了距離海岸線大約一百多米的地方。
而後方還有不少的戰列艦,巡洋艦,護衛艦,在兩三百米外的地方下錨,以便對登陸部隊提供火力支援,在這個距離上,他們的火炮進行射擊的時候,其射程必須提高到日常的有效射程以上,最少也要打五百米甚至六百米左右,才能夠勉強提供火力支援。
這種距離上的炮擊,基本上也不指望什麼命中率了,所以火力支援艦隊也不指望什麼命中率,他們準備用密集的彈幕來補充命中率的不足,當上百門火炮進行炮擊的時候,單門火炮的命中率高低,其實已經是不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