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配沙門島的,改為流一千里。
絞刑改成刺配,斬首改為絞。
想了想,他又提筆,圈起了對秦和的判罰,將凌遲改成斬首。
畢竟,殺人不過頭點地。
凌遲太過殘忍了!
但,這卷宗還沒有完,因為後面,還有大理寺對苦主李三用的弟弟妹妹狀告陳留縣的判詞。
這封判詞,判令有司,從抄沒的秦和家產中,截留錢一千五百貫、田產兩百一十畝,賠償給李三用的兩個弟弟和一個未婚配的妹妹。
並令這三兄妹,均分所得賠償。
判詞沒有問題,符合大宋當下的社會和刑律。
唯一的問題是……
沒人性!
因為,從卷宗可知,李三用那個未婚配的妹妹,還未滿十五。
然而,她卻能分到五百貫的賠償款和七十畝的土地。
這是什麼?
小兒持金於鬧市!
對人性而言,這種考驗太過苛刻了。
趙煦在現代,看過很多宋代地方的史料,在這些史料中,最常看到的是——父母死後,留下的幼子、幼女,基本都活不了!
暴病、急病、溺水、失足……
是這些可憐人最常見的結局。
但,他們真的是暴病、急病、溺水、失足嗎?
故此,趙煦將判詞圈起來,然後在旁邊寫到:朕聞禮曰:子婦無私貨,又觀《刑統.戶婚律》曰:諸應分田宅者,兄弟均分!此誠定分止爭之良法也!
李氏為良善李三用之胞妹,雖系女流,卻未有婚配,當屬本宗,依律均分田宅可也。
然其終有出嫁日!
朕循天理人情,用禮教宗法。
今判:
其一:李氏未出嫁,當與兄弟均分李三用之產。
其二:李氏出嫁,當將所得錢、產,歸於本宗。
其三:依律,出嫁女,當得其所當分家產之半為其妝奩。
其四:若李氏中道不幸,未曾出嫁而亡,則其所得訾產,依戶絕官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