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法嚴苛。
崇尚重刑。
許多罪,放在現代,或許只會判個三年五載的。
但在古代,弄不好直接會被殺頭。
可有一點算是比較好的。
自明清開始,
所有的死刑犯,都必須呈報給朝廷進行復審。
最終的死刑裁決,需經過皇帝的硃筆。
凡是沒有經過皇帝硃筆,就處決了犯人,當地父母官是違法的行為。
普天之下,也只有至高無上的大皇帝,才有權利,決定一個人的生死。
其餘人,都沒有這個資格。
這也是為了維護大皇帝的權威,並非是單純地,出於對百姓的體恤,怕有什麼冤假錯案的發生。
也是起到,制約地方官權柄的一種手段。
別看很多地方官為非作歹,胡作非為,做出傷天害理,草菅人命的事情,各個手到擒來。
但他們如此行徑,本質上其實就是犯法的行為。
能夠胡作非為的人,只有家天下的大皇帝陛下,其餘人是沒有這個資格的。
臣民、臣民。
無論是臣子,還是百姓。
說白了,就是皇帝的一介家奴。
在文官勢力強大的宋明時期。
皇帝還不敢太胡作非為,真的視臣子為家奴。
反而一副,士大夫與皇帝共坐天下的卑微姿態,皇帝權柄遭到虛弱。
可到了清朝。
清朝皇帝,那真的是,將所有臣子,當做家奴的姿態。
所有滿蒙官員,都自稱為奴才,就可見一斑。
將臣子們當做奴隸一般馴化。
這在天朝歷史中,也算是蠍子拉屎獨一份。
沒有比清朝,更懂得馴化臣子的方法了。
可笑的是,在明朝一向很有氣節,大義凜然的儒生們。
面對清朝的皇帝,真的把自己當成了家奴,各個跪舔。
甚至不惜不要臣子的身份,自稱為“奴才”,來討得皇帝的的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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